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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物理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2020 版)

文档编号:NHEPSDC-JS-001.01
发布时间:2020 年 6 月 17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专业科学数据中心,其任务是面向高能物理相关领域科研活动,实现数据资源、软件工具、数据分析等资源能力的汇交和共享。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能物理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明确科学数据汇交原则、管理主体与职责、主要内容及流程,提高科学数据管理和利用能力,根据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 号)和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有关指导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高能物理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学科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能物理、中子科学、光子科学和天体物理。

第四条 从事科学数据汇交与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高能物理科学数据的汇交、保护、共享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高能物理科学数据汇交原则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汇交的高能物理科学数据应当在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统一规划下的数据范围,所有数据遵照数据中心总体设计要求,按照如下规则有序开展:

1.及时充分 

         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和学术成果相关的科学数据应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规定的期限,按时、完整地汇交到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2.真实可靠

         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实际形成科学数据情况,或学术研究实际采用与产生科学数据情况,进行科学数据汇交,确保所汇交的科学数据的质量并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科学规范

 
         科学数据应按照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数据汇交要求的标准规范加工处理,确保汇交科学数据可发现、可获取、互操作和可重复利用。

第七条 汇交的数据须按照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规定的格式规范汇交。汇交前应呈送数据汇交协议书和数据汇交计划。

第八条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第三章 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及范围


第九条 汇交的科学数据来自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财政直接全额或部分支持的科研活动;国家指导授权的科研活动;通过合作、委托、分包等任何方式间接获得全额或部分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等产生的论文、实验数据、图 像、视频、音频、文字、代码等形式的科学数据,以及利用社会资金等其他资金资助形成并有意汇交到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的相关科学数据。

第十条 科学数据汇交内容包括科技项目执行过程或学术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学数据实体、科学数据描述信息和科学数据辅助工具软件。

1.科学数据实体

         科学数据实体指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科学活动,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可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经过处理加工、研究分析得到的各级各类衍生数据,以数据文件、数据库、纸质报表或报告等多种形态存在。

2.科学数据描述信息

         科学数据描述信息指用于描述科学数据来源、处理过程、对象内容、分级定义、格式说明和质量控制情况等方面的配套信息,以元数据、辅助说明文档或数据文件中的特殊结构块等为载体进行记录。

3.科学数据辅助工具软件

         科学数据辅助工具软件指与所汇交科学数据密切相关的用于数据处理、加工和分析的专门辅助工具软件及其属性信息。

         工具软件应符合相关软件安全规定,可以以源代码、可执行程序、网络调用接口等多种形式汇交。属性信息应包括软件名称、用途、开发工具、运行环境、开发单位、版本号、使用手册等内容。针对采购的或开源的工具软件,可只汇交其属性信息。

 

第四章 数据汇交主体与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作为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是科学数据汇交的接收方和管理方,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科学数据的汇交流程、操作规范并宣贯实施;

(二)     审查科技计划项目数据汇交计划和共享策略;

(三)     接收并审核科技计划项目汇交的科学数据,出具审查报告和科学数据汇交凭证;

(四)     接收科研人员汇交的学术论文关联数据,协助开展数据审核与质量评估;

(五)     开展科学数据的分类编目与标识、加工整理、管理维护和共享发布。

第十二条 科学数据提交方是科学数据汇交的责任人和义务人,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法人单位和作为论文作者的所属单位科研人员,第一责任人分别为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论文第一作者。作为科学数据提交方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并按计划汇交数据。

(二)      按照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的汇交流程和操作规范汇交数据;

(三)      对汇交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      对汇交的数据的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使用方式作出准确说明;

(五)      对汇交数据的质量进行描述;

(六)      对涉密的数据有保密义务;

(七)      在汇交数据前应当经过所在单位和合作单位的审核;

(八)      在汇交的数据报告上签章并声明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等;

(九)    负责对汇交数据进行备份,定期对科学数据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保障科学数据永久安全。对不具备数据备份或永久保存的数据提交方,应与科学数据中心协商数据备份和保存的解决方案。

第五章 高能物理科学数据汇交流程


第十三条 一般科学数据的汇交流程通常包括项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制定、科学数据汇交协议签订、科学数据制备、科学数据提交、科学数据审核、科学数据编目、科学数据维护更新等环节。

1.数据汇交计划

 
          科学数据提交方编制具体的项目数据汇交计划,梳理拟汇交科学数据的详细清单,确定具体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方案。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对科学数据提交方编制的数据汇交计划进行审查,及时向科学数据提交方反馈问题并提供技术咨询,协助完成项目数据汇交计划编制。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   科学数据提交方

(二)   数据产生的方式和来源

(三)   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四)   数据格式

(五)   数据质量报告与辅助软件工具情况

(六)   汇交形式和进度

(七)   数据的保护期限和数据共享策略

(八)   数据的科学价值和使用领域

(九)   数据开放方式和数据使用说明 

(十)  所在单位和合作单位的审核意见

(十一)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数据汇交协议

          科学数据汇交应当签订数据汇交协议,需将数据汇交计划作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数据提交方需要遵照协议中规定的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完成数据汇交,并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3.科学数据提交

          科学数据提交方应按照数据汇交协议的要求,对计划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编和质量控制。科学数据正式提交前,科学数据提交方应对科学数据质量进行自查,编制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签字认可的数据质量自查报告。科学数据提交方对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核对和评估,认为具备汇交状态后,将科学数据及对应的数据质量审核报告一起提交至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

4.科学数据审核

         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对项目数据汇交协议和科学数据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科学数据质量委员会对科学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出具数据审查报告。若提交的科学数据存在问题,应向科学数据提交方反馈,科学数据提交方及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通过后,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应向科学数据提交方出具正式汇交凭证。汇交凭证仅如实反映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提交的数据汇交情况,应至少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汇交内容情况、数据审查结果和总体结论。汇交凭证不负责对数据汇交是否满足科技计划任务要求进行评价。

 
5.科学数据编目

         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对通过审核的科学数据进行分类、编目、标识、保存与备份,并依照科学数据汇交协议的数据开放方式和共享策略对科学数据进行发布。

6.科学数据共享与发布

         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负责保障科学数据安全,并根据与数据提交方协商一致的共享策略发布科学数据及目录。

7. 科学数据维护

         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应做好科学数据的维护,支持数据提交方对所提交的科学数据进行持续更新与版本升级。

第十四条 对于按照科学数据汇交协议应当汇交而不能汇交的、不能按期汇交或汇交的科学数据不合格的项目,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不出具数据汇交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