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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物理科学数据共享联盟章程

文档编号:NHEPSDC-GL-03.01
发布日期:2020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立依据】根据高能物理基础与前沿领域科学研究对数据共享的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总体要求,成立高能物理科学数据共享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译名Data Sharing Union of High Energy Physics,缩写DSUHEP。

  第二条 【联盟宗旨】本联盟积极吸引从事高能物理科学相关研究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数据组织和科学家个人加入,倡导高能物理科学数据共建共享环境建设,促进数据的流通、使用和增值;加强面向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创新需求研究,为高能物理科学等基础与前沿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提供数据支撑。

  第三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为高能物理科学研究提供数据支撑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组织,接受国家科技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联盟原则】本联盟遵从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一)开放性原则。本联盟是一个开放的、宽松的科学数据共享组织,高能物理科学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数据资源的拥有者、使用者均可以申请加入。
  (二)共建共享原则。本联盟成员既是科学数据资源的提供者,又是科学数据资源的使用者;通过共建共享,促进高能物理科学数据资源长期发展。
  (三)公益性原则。高能物理科学数据共享联盟遵从“完全和开放”、“无歧视”的数据共享政策,提供无偿数据共享服务。
  (四)共赢、互利原则。本联盟积极探索科学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所有联盟成员受益、互利和共赢。

  第五条 【联盟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第二章 数据共享内容

  第六条 【业务范围】整合集成分布在国内外高能物理科学研究领域的科学数据,引进国际数据资源,并在此基础上生产加工满足高能物理研究需要的专题性和综合性数据产品,通过分布式的数据共享体系,为国家重大战略和基础与前沿领域科学研究提供科学数据支撑。

  第七条 【数据资源体系】本联盟的数据资源内容包括各种类型的高能物理实验探测器采集的原始数据、重建数据、蒙特卡洛数据、刻度数据、重要分析结果、粒子物理通用数据和用户在高能射线源实验平台上采集的数据。

  第八条 【数据来源】本联盟主要整合集成高能物理研究相关的实验数据。这些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内外高能物理数据中心已有的数据文件集和数据库,现有运行中的各类高能物理实验探测器采集的数据和相关数据,以及科学家在高能射线源设施进行试验的数据。数据来源方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科学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组织机构】联盟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秘书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秘书长1人。

  第十条 【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联盟重大发展战略;
  (二)审议批准重要活动计划;
  (三)审议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四)领导本联盟成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筹备重大活动和会议,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等。

  第十二条 【任期设置与调整】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每届至少替换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的调整需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并报业务指导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成员类别】联盟成员包括单位成员、数据组织成员和个人成员。
  单位成员是指从事高能物理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数据采集、管理与分发服务和数据应用等的法人或非法人实体。
  数据组织成员是指从事高能物理数据的整合、集成与共享,科学计划实施与管理,科技项目群体等组织。
  个人成员是指从事高能物理科学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知名科学家、科技工作者和数据用户。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加入本联盟需要以下申请步骤:
  (一)申请单位、数据组织或个人向本联盟提出申请;
  (二)联盟秘书处审核后,报联盟理事会审议;
  (三)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十五条 【成员权利】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联盟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无偿访问和使用联盟可共享的全部数据资源;
  (三)在共享联盟数据共享服务体系内发布自己拥有的数据资源;
  (四)基于联盟已有数据开展数据集成研究、数据产品加工和生产;
  (五)按照平台管理办法,平等获得经费资助;
  (六)长期开展共享服务的子平台,享受国家授予本联盟的国家级平台挂名权。
  (七)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六条 【成员义务】联盟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的约定,执行联盟决议;
  (二)加入联盟服务体系的共享数据,要求产权清晰,数据质量可靠;
  (三)基于联盟共享数据研究产生的新数据集,应纳入联盟继续提供共享;
  (四)不经联盟许可,不得对外散发联盟数据;
  (五)积极参加联盟相关活动,并对联盟发展提出建议;
  (六)维护联盟的声誉和权益。

  第十七条 【成员除名】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符合条件后,可继续申请加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议。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