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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物理科学数据合作共享制度

文档编号:NHEPSDC-GL-002.01
发布时间:2020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能物理实验科研活动以各实验合作组为组织方式的特点,使数据共享与科研活动管理紧密结合,本制度建立高能物理数据共享的合作组机制。

  第二条 高能物理科学数据合作组是以同一高能物理实验为纽带,参与该实验的科学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合作单位共同组成的一个非营利性学术组织。

  第三条 合作组对于本实验产生和衍生的科学数据具有处置权利和妥善保存义务,参与该实验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该实验相关数据的分级分类、采集、存储、元数据管理和用户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

  第四条 高能物理科学数据共享合作组的科研活动受国家科技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高能物理科学数据合作组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合作组负责人、合作组发言人、合作组数据负责人、数据中心协调人。

  第六条 机构委员会由参与该实验的所有法人单位委派的代表组成。负责合作组重大事项和制度的指定和审批。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由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通常不超过机构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负责合作组具体事务的管理。

  第八条 合作组负责人、发言人、数据与计算负责人由执行委员会任命。其中数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合作组数据管理和数据处理相关事务,是合作组与数据中心的沟通协调人。

  第九条 数据中心协调人由高能物理数据中心任命。负责与合作组数据负责人沟通,并协调数据中心配合合作组需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 合作组成员
 
  第十条 某一高能物理实验数据合作组的成员是从事该高能物理实验相关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加入数据合作组的申请步骤:
  (一)科研人员通过自己所在单位的机构委员会代表向合作组提出申请;
  (二)执行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机构委员会批准生效;
  (三)执行委员会将更新后的合作组成员名单由数据负责人转交数据中心协调人,数据中心为新成员创建账号并赋予相应的数据访问权限。

  第十二条 数据合作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合作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无偿访问和使用中心可共享的全部数据资源;
  (三)在中心数据共享服务体系内发布自己拥有的数据资源;
  (四)基于中心已有数据开展数据分析和科学研究;
  (五)退出合作组的自由。

  第十三条 数据合作组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合作组和数据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入中心服务体系的共享数据,要求产权清晰,数据质量可靠;
  (三)基于中心共享数据研究产生的新数据集,应纳入中心继续提供共享;
  (四)不经中心许可,不得对外散发中心数据;
  (五)积极参加中心相关活动,并对中心发展提出建议;
  (六)维护中心的声誉和权益。

  第十四条 数据合作组成员在使用数据的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数据中心有权暂时停止其访问数据的权限。

  第十五条 合作组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知识产权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合作组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符合条件后,还可继续申请加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数据合作组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机构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执行委员会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